笔者从最近办理的案件和近两天接到的关于个人合伙的法律咨询,发现几个问题:
1、个人合伙多数都是发生在熟人、亲戚朋友之间;
2、合伙人间几乎都没有签订合伙协议或者签订了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合伙协议;
3、合伙人之间对负责人、账目、经营管理等都没有明确的约定,进而产生了大量的纠纷。
“因为不了解而在一起,因为太了解而想要分开”。
这句话同样适用于合伙人之间。
最初想要轰轰烈烈大干一场的满腔热情,到实际经营中的理念不合、没有盈利或盈利达不到预期…总之想分开有一万种理由
那么
一、合伙人怎样才能退伙?
1、看是否签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但是要考虑各种因素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但因其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2、看全体合伙人是否一致同意?是否发生了难以继续合伙的是由?其他合伙人是否严重违反了合伙事务?
有其中一条,可以退伙。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3、看合伙协议有无约定期限?
合伙协议未约定期限的,不给合伙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提前三十天通知其他合伙人,可以退伙。
第四十六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4、看是否为无、限制行为能力人。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解释1】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解释2】当然退伙以退伙事由实际发生日为退伙生效日。
5、看是否符合除名的条件。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二、合伙人退伙后财产怎么清算?
1、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2、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3、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4、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民通意见》第五十四条合伙人退伙时分割的合伙财产,应当包括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期间的债权和债务。入伙的原物退伙时原则上应予退还,一次清退有困难的,可以分批分期清退;退还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折价处理。
《民通意见》五十五条规定,合伙终止时,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书面协议,又协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出资额相等,应当考虑多数人意见酌情处理;合伙人出资额不等的,可以按出资额占全部合伙额多的合伙人意见处理,但要保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相关文章推荐: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有限公司有什么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