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办理酒醉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案件
时间:2020-09-23 16:22来源:东银律师事务所浏览:次


    规范办理酒醉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案件“十个一律”
    规范刑事案件受理环节“六个必须”
    办理酒醉驾驶机动车案件要做到“四个一律”
 
    1、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一律予以刑事拘留,无论何种原因不予拘留的,一律报送市局法制办审批。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在刑事拘留以后,再变更取保候审的,一律报送市局法制办审批。
    3、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嫌疑人的看管,一律要在三室或者医院进行,并要安排专门民警严加看管。
    4、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的办理,呼气检测结果达到每百毫升80毫升以上的,一律立即进行抽血检验并启动迎接程序(应急检验血样应在抽血后2小时内送至事故处鉴定中心,并提供呼气酒精检测记录单复印件。事故处鉴定中心接到血样后,应在4小时内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办理交通肇事案件要做到“六个一律”
    1、各单位一律不得以等待赔偿、调解为由,认为拖延办案时限。
    2、涉及认定交通肇事犯罪所需的各项鉴定时限,一律含节假日在内。
    3、办理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案件,各种检验鉴定原则上一律在24小时内完成,不得按照普通案件程序办理。
    4、对于当事人及家属反映强烈、新闻媒体关注或者有可能引发负面炒作的,一律按照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案件程序办理。
    5、在班里既醉酒驾驶机动车又涉嫌交通肇事的案件中,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先行刑事拘留,交管部门要在第一时间委托、出具、补齐各种鉴定材料,加快案件办理速度。
    6、对于交管部门和属地分局之间案件的请示、移交工作,交管部门经主管领导审批后,一律以书面形式请示、移交;属地分局要在认真审核案件材料并层报主管领导批准后予以答复。
 
    规范刑事案件受理环节“六个必须”
    1、对公民、单位的报案、控告、举报,接报单位必须立即受理、甄别,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
    2、对管辖权不明或有争议,但又急需采取紧急措施的案件,接报单位必须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约束嫌疑人,保护现场,不得已管辖权不明或有争议为由不作为、慢作为。
    3、对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在明确管辖权后必须由受案单位立即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并及时将移送案件的具体情况反馈给报案人,不得让报案人自行转移案件、二次报案。
    4、办案单位经过审查,对于既符合刑事自诉案件,又可以由公安机关侦办的案件,被受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必须依法受理,不得拒绝、推诿。
    5、办案单位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等必须登记在册、妥善保管,并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不得遗失、随意放置。
    6、办案单位接受案件后,必须全面了解案件的相关情况,并制作笔录,同时按规定及时开展相关工作,不得已任何理由推诿扯皮、不作为、慢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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