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骚扰写入《民法典》
时间:2020-10-09 16:02来源:东银律师事务所浏览:次


  去年12月份,上海财经大学一在职研究生公开举报学院认可老师钱某性骚扰,并且贴出了证据。举报人称,在11月16日晚,课后排队向钱某提问,轮到她的时候,已经很晚了。到学校教学楼熄灯关门的时间了,她只好同意了钱某送她到校门口的提议,并在车里继续请教。但是钱某却将车停在校内一偏僻的地方,熄灯锁门后对她进行性骚扰。
 
性骚扰写入《民法典》
 
  那么,什么是性骚扰?按照民法典的条文表述,所谓性骚扰,是指违背他人意愿,以具有性内容的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进行不当骚扰的行为。
 
  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反性骚扰入典,这是一大立法亮点,贡献至少有三方面:
 
  第一,确立了性骚扰侵害的权利基础。虽然民法典没有明确界定性骚扰具体侵害了什么权利,但根据体系化解释,性骚扰条款被放在人格权编第二章,属于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范畴。再具体到法条位置,是在生命健康权之后,人身自由权之前。这种体系安排实际上已经说明,性骚扰侵害的是人格权,既可能属于身体性权利,也可以属于精神性权利。
 
  第二,平等赋予了所有人免受性骚扰的权利。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立法目的不同,民法典并没有将免受性骚扰的权利仅仅赋予女性,而是赋予所有可能的人。
 
  第三,规定了相关单位防范、处置性骚扰侵害的法律义务。鉴于性骚扰发生的频率高、范围广,民法典在条文设计过程中,通过列举方式将性骚扰重灾区、高发区全部列入并科以法定义务。根据第1010条的立法表述,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律师提示:
 
  当遭受性骚扰时,不要害怕,更不要一味忍让,因为一再忍让会让实施性骚扰的人变本加厉。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维护自己权益。
 
  一、受害人可通过录音录像、保留微信、短信记录等方式,对“性骚扰”者的言行进行取证。
 
  二、可以选择报警,通过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搜集证据,认定事实,以追究骚扰者的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
 
  三、可以向实施性骚扰的人的主管机关或上级单位进行举报和投诉。
 
  四、千万记住,一定不要向对方索要财物作为补偿,因为那很容易被对方反咬你敲诈勒索。
 
  遇到性骚扰要勇敢说不,更要斗智斗勇,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权益。
 
  民法典对性骚扰从规则层面做出明确规定,明确什么是性骚扰、实施性骚扰行为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受害者可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利,是对现代社会人格权保护的积极回应,体现了对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
 
  希望本文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有您还有其他的疑问,可以咨询我们哦!相关文章推荐:“下药”被识破,究竟是犯罪未遂,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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