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车从事网约车,发生交通意外,保险公司可
时间:2020-09-29 16:02来源:东银律师事务所浏览:次


  2018年4月,张某为自己的私家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为了多赚钱,张某兼职从事网约车运营业务。在一次载客行驶的过程中,不幸发生了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张某在事故发生后,通知保险公司,但是在张某提出赔偿的时候,保险公司却拒绝了。
 
私家车从事网约车,发生交通意外,保险公司可能会拒赔哦
 
  张某提起了诉讼,经过一审和二审,最终判决张某败诉。
 
  有些私家车主为了增加收入而利用业余时间从事网约车营运活动,这本无可厚非,但私自将家庭自用非营运车辆从事网约车营运活动,如未履行向保险公司告知义务,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可能导致保险公司拒赔的结果,已从事网约车营运的车主和打算从事网约车营运的车主应当重视这一法律风险。
 
  尽管车主向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但本案中,事故发生时车主利用私家车从事网约车营运活动,并收取费用,这一行为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增加了车辆在行驶中的危险程度,车主从事营运活动应该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以要求车主增加保险费用或者解除保险合同,因为车主未履行通知义务,故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不承担赔偿责任。
 
  私家车成为网约车,车辆本质已经从家庭自用变成了商业运营,而商业运营车辆所缴纳的车险费用与自驾私用车辆不同,从事运营活动的车辆风险远高于私家车,投保人未通知保险公司而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营运造成的事故损失,显失公平,保险公司有权不予理赔。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四条:
 
  人民法院认定保险标的是否构成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保险标的用途的改变;(二)保险标的使用范围的改变;(三)保险标的所处环境的变化;(四)保险标的因改装等原因引起的变化;(五)保险标的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的改变;(六)危险程度增加持续时间;(七)其他可能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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