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品出现质量问题,能不能要求赔偿
时间:2020-09-29 16:05来源:东银律师事务所浏览:次


  在竞争激烈的今天,不少商家都推出了各种各样的活动。其中为了吸引消费者,赠送礼品成了常用的手段之一。但是,有些商家为了利益,会赠送一些质量不是很好的商品,如果赠品出现质量问题,商家要不要承担责任呢?
 
超市赠品出现质量问题,可否要求商家赔偿
 
  杨女士最近在某购物广场的珠宝专卖店购买了一条黄金项链,销售员告诉杨女士,因其购买的项链价格达到了活动标准,可以再免费获赠一对“纯金”耳环。杨女士欣然接受,可好景不长,耳环出现了掉色等一系列问题。杨女士找到商家理论,商家却以该耳环是赠品为由,拒绝退换赔偿。那么杨女士要求赔偿的诉求能否得到法律支持呢?
 
  杨女士在某商场购买了价值100多元的物品,商场规定凡是一次性购买58元以上的,就送一瓶沐浴露。杨女士因此得到了一瓶免费的沐浴露,但是在使用后,出现了皮肤问题, 先后花费医药费3000多元,因商场拒赔而提起诉讼。
 
  根据合同法第191条规定,对赠与财产瑕疵的担保责任应区分不同情况:
 
  (1)赠与合同为无偿合同,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原则上不承担责任。
 
  (2)在附义务的赠与中,赠与的财产如有瑕疵,赠与人需在受赠人所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就一般的赠与而言,赠与人原则上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对于附义务的赠与,受赠人虽受有利益,但又需履行约定的义务。如赠与的财产有瑕疵,必然导致受赠人所受利益有所减损,这便与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不相对应,使受赠人遭受损失。为保护受赠人的利益,并求公允,应由赠与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并且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是有主观上的恶意,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因赠与财产的瑕疵给受赠人造成其他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所以,无偿赠与和附义务的赠与要区分清楚。
 
  这类案件需要具体分析,在很多情况下,商家所谓的赠与和一般的赠与不同。消费者只有根据商家要求,在指定地点就指定的商品达到一定的消费总额时,或者遇到相当于变相折扣之类的买一赠一的活动,才能获得赠与的商品,因此商家的这一赠与是附义务的,而不是无偿的。所以当赠品有质量问题的,商家应当承担退换或者赔偿的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消费者因购买商品获得赠品,消费者就与商家形成一种消费关系,如赠品有质量问题,商家应对其实行“三包”,即包修、包换、包退。
 
  因此,若销售物品价格包含赠送的物品,该物品有瑕疵,可以要求商家赔偿的,若销售物品不含赠送的价格,赠送物品瑕疵没有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则无须要求赔偿的。
 
  所以,第一个案例中杨女士获赠的耳环是没有包含在销售物品价格内的,只是商场单方给予的赠品,与交易标的项链无关,并且该赠品耳环也未对杨女士造成损失,因此商家可以不用对此进行赔偿。在第二个案例中,杨女士受赠沐浴露是基于消费产生,虽是赠与行为,但该行为带有附加消费性质,此时因瑕疵造成消费者损失时,商场承担侵权责任。相关文章推荐:朋友圈的广告,不能随便转发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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