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王某和朋友小军一起出行,小军通过滴滴出行APP预约了车辆,搭乘李某驾驶的网约车。因为司机李某对路况不熟悉,在行驶的过程中,李某低头查看手机导航,但是也因此追尾前方车辆。该事故造成小军当场死亡,王某受伤。
王某在事故发生后,被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王某因外伤致颈5椎体爆裂性骨折伴全瘫,损伤构成一级伤残。治疗期间,滴滴公司为王强垫付了医疗费42.3万元,王强另花费医疗费3万余元。
王某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滴滴公司赔偿其人身损害赔偿及其他损失共计394万余元及后续治疗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
王某通过滴滴出行软件预约快车方式,乘坐滴滴公司提供的车辆从福州前往连江,其与滴滴公司之间形成客运合同关系。王某在途中因交通事故致一级伤残,造成经济损失,滴滴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对王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判决滴滴公司赔偿王某234.6万元。
网约车司机和网约车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目前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两种:
第一按照《网约车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劳动关系。即网约车平台是用人单位,网约车司机是劳动者,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确定劳动报酬,购买社会保险等;
第二种形式 实践中更多的是一种挂靠经营关系。网约车司机利用网约车平台公司的资质从事营运服务,在接单后按照一定比例向网约车平台缴纳管理费用,网约车平台也可按照双方的合约收取一定的信息服务费、保险费用、佣金等,具体参照双方的合同约定确定;
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时,谁来承担责任?
(1)如刚才所述,网约车平台与乘客之间形成客运服务合同关系,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乘客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网约车平台基于客运服务合同关系承担法律责任;
(2)网约车司机是否需要对乘客承担责任取决于如果网约车平台与网约车司机之间是劳动关系,那么网约车司机原则上不需要对乘客承担责任,但若其履行工作中存在重大失职的,网约车平台可以向其主张损害赔偿责任。
若网约车司机与网约车平台之间是一种挂靠经营合同关系,在发生损害赔偿时,一旦乘客起诉网约车平台,网约车平台披露双方之间的挂靠经营合同关系后,法院就会释明,乘客应该追加网约车司机为共同被告,网约车司机与网约车平台基于挂靠经营合同关系承担连带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在商业险三者范围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保险法》52条规定: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一般来说,法院会认为,以家庭自用车辆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显著增加了车辆出现危险的程度,如果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那么将可能导致保险人在商业险三者范围内免赔;
故此,如果要彻底免除此风险: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为网约车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等相关保险时,适用于营运客车类保险费费率。即网约车所有人应按照营运类车辆的保险费率投保。